第一条公证员职称申报评价应围绕全面依法治省对公证服务的新要求,遵循公证员队伍建设规律,完善公证员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证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的公证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公证员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公证员成长规律,统筹设计公证员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公证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二)坚持科学评价。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证员:

(三)注重评用结合。将公证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公证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公证员职业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证机构中非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编制的执业公证员申报职称,包括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年

龄手续、仍在职在岗的公证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公证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公证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第四条公证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办理基本的公证事项和事务,一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年均办理公证6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1件,无错假证。


1.具备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1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3年以上。


担任四级公证员以来,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年均办理或者审批公证10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2件,无错假证;

(2)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奖励,或者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者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公开出版发行期刊上,或者在市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发表或者交流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1500字的公证论文或者案例;

(4)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主要参与者,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或者提出立法建议被采纳;

(5)至少1个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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