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近两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和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者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4年以上。


担任四级公证员以来,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年均办理或者审批公证10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2件,无错假证;

(2)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奖励,或者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者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公开出版发行期刊上,或者在市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发表或者交流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1500字的公证论文或者案例;

(4)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主要参与者,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或者提出立法建议被采纳;

(5)至少1个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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