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和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1.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可直接申报;

2.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2年以上:

3.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者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5年以上。


(1)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业务2件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得到省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或者公证协会肯定;

(2)年均办理或者审批公证200件以上,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3件,无错假证;

(3)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奖励,或者省级以上行业奖励:

(4)至少2个典型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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